強化平台經濟治理 基礎規則制度建設

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門聯合印發《關於推動平台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堅持發展和規範並重,着眼補齊平台經濟治理與監管短板,矯正發展中的市場失靈問題,構建了平台經濟規範發展的治理框架,將為平台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效保障。

實現平台經濟治理與發展的有機平衡,充分釋放平台經濟的創新力、凝聚力和輻射力,需要進一步明確責任邊界。基於關係的多重性、發展的全過程,理順平台與監管者之間、平台企業之間、平台與平台內經營者之間、平台與用户之間等多重關係,促進平台圈層內治理和圈層外治理有效協同,構建規則完善、競爭有序、權益保障的治理格局。

一是平台企業之間更加有序的競合關係。競爭是市場有效性的根本保證,加強平台經濟有效治理,首要是保障有序的競爭關係。與傳統市場相比,平台企業可以通過數據和算法優勢,突破傳統競爭結構,對相關市場產生鎖定效應遏制競爭。為此,要通過強化反壟斷等基礎性規則,構建兼容開放的生態圈,有序推進生態開放,激發平台企業發展活力。

二是平台與平台內經營者更加平等的共生關係。提升平台內經營的合規公平是平台經濟持續發展的保障。平台企業與平台內經營者是合作關係,經營者具有多棲性,對平台企業提供的服務具有可選的權利。然而實踐中,部分平台企業依託自身數據算法權威以及依託服務合同形成的免責體系,對平台內經營者施行不公平待遇。不公平的合作關係長期存在,會持續擠壓中小從業企業的發展空間,對小微從業者形成不利影響。要構築平台規則生成的共同機制,強化多主體利益表達,推動平台規則和關鍵算法的透明化、可監視成為平台經濟治理的必備要件。

三是平台與用户之間更加良性的消費保護關係。完善消費保護、維護數據安全是平台經濟治理的紅線。消費者帶來的“流量”是平台發展的關鍵資源,在平台服務模式中,消費者通過讓渡自己的數據,獲得了平台服務的便利。然而,部分平台對數據的超範圍採集、算法的無節制使用,對消費者的數據安全、個人隱私形成威脅,通過算法實行的“大數據殺熟”等對消費者形成了福利損失,不利於市場環境的優化。

四是平台與監管者更加優化的協同治理關係。平台的雙重身份使其與外部監管者不僅是簡單的監管與被監管關係,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監管協作關係,尤其針對平台經濟多主體、多場景、技術性較強的特點,外部監管往往需要依託平台配合開展。在外部監管規則不完善的情況下,監管者也可能存在過度監管、超範圍監管等情況。因此,構建有法可依的平台監管規則,增強監管主體的協同性,提升監管效能尤為重要。

面對新形勢,促進平台經濟規範持續健康發展,要適應平台經濟發展規律,圍繞理順上述四重關係,進一步夯實基礎性制度建設,強化重點領域監管效能,構建全方位監管制度體系。

完善基礎性規則制度,保障平台有序競爭。

基礎性規則構成了平台經濟監管的基本框架,是推動平台經濟規範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支撐。其一,要強化法規之間的銜接,如增強反壟斷法、數據安全法、電商法等有關平台經濟規制的有效銜接。其二,提高法規與細則之間的銜接性,完善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有關平台責任的配套規則,明確平台企業數據處理規則和數據共享邊界,制定新型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標準等。其三,增強外部規則和內部規則的銜接,通過約束性條款強化各類平台規則制定和變更的公開透明,同時有序推動平台內規則以標準、規範等形式有序上升外化為行業準則。

分類分級落實平台責任,維護市場公平秩序。

隨着平台經濟監管體系的持續完善,平台責任的界定也在逐步清晰。可以借鑑國外平台經濟監管經驗,在平台企業分類分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超大平台的“數字守門人”責任,避免其利用在網絡中所處的瓶頸位置,對需要進入網絡的用户進行有偏向性挑選。通過約束性條款避免平台對自身產品或服務進行自我優待,保證與競爭性平台之間的互操作。引導建立平台企業與平台內經營者平等協商機制,給予優質小微商户一定的流量扶持,完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平台之間的勞動關係認定標準,降低平台經濟參與者經營成本,提升勞動者權益保障。

強化數據和算法監管,提升消費者權益保障。

一方面,要完善數據和算法監管的規則,細化平台數據分類分級,建立算法問責機制,在不影響商業秘密基礎上對算法的目的、範圍、用途的政策進行公開披露,展開算法自評和公眾監督,完善對平台經濟相關數據使用、算法規則的監管機制。另一方面,要提升數字化監管手段,強化科技手段在發現、甄別、處置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數據安全、算法歧視等方面的能力,通過提升監測預警、線上執法、信息公示等監管能力,完善非接觸式監管機制。

優化監管框架,形成協同監管力量。

在強化依法對平台經濟領域競爭監管的同時,還應堅持科學審慎監管與開放合作監管並舉的原則,避免多頭多輪監管導致的寒蟬效應,鼓勵和引導平台企業增強創新發展能力。一方面,優化監管機構之間的分工協作,強化行業和市場監管力量形成合力,運用數字化手段形成觸發式監管框架,強化白名單等手段進行信用監管,通過市場和行政手段結合構築長效協同監管機制。另一方面,優化平台內部圈層包含平台企業、消費者以及商家等主體的協作治理,充分發揮商家的監督作用,為商家提供有效的申訴渠道,暢通消費者投訴舉報機制,完善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切實做到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協同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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